索 引 号: | 6107000053/2021-000137 | 发布时间: | 2021年05月27日 10:12 |
来 源: | 汉中市供销社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供销社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汉中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第三条 市供销社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市社机关各科室根据职责承担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直属企业情况;
(二)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等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预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六)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
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受理、登记,呈主要领导阅示并签批意见后分送分管副主任及有关科室办理;各主办科室提出意见分为:全部公开、部分公开(注明理由)、不予公开(注明理由),会同办公室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提供。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九条 市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条 市社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汉中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